未婚生子的情况下谁有权利提出亲子关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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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彭某与陈某某非婚生育陈小某,陈小某两岁时即被生父陈某某从彭某所在的四川接回至顺德,与其原配莫某及其两个姐姐(莫某与陈某某的婚生子)共同居住生活长达十五年之久。2014年10月,陈某某因病去逝,不久陈小某也不幸罹患了精神疾病,随之被莫某及两个姐姐通过义工送至了某精神病医院治疗。莫某通过义工联系到了远在四川的陈小某的生母彭某,并要求彭某履行其为人母的职责照顾已经患病的陈小某。彭某认为,陈小某从小备受生父陈某某的怜惜宠爱,现时生父病逝又不幸罹患精神疾病,自己也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根本无法维持陈小某的后续治疗,遂向顺德区法援处申请维权。

  【彭某疑问】

  (1)陈小某该由谁来履行监护职责?

  (2)莫某将陈小某留置在精神病医院,是否构成遗弃罪?

  (3)如果由彭某履行监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陈小某可以主张 哪些法律权益以保障自己的后续生活和治疗?

  【疑问分析】

  (1)莫某是否有抚养陈小某的法定义务?

  陈小某是陈某某与彭某的私生子,属于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陈某谋和彭某对陈小某具有法定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后彭某将陈小某送至陈某某家中,由陈某某和莫某养育。莫某属于陈某某原配,并非继母,因此,莫某对于陈小某而言,仅仅有一个代为抚养的事实关系,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事实抚养关系及抚养权的问题,也非收养关系(收养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还必须登记;且事实收养关系在1994年后已经不再承认)。因此,莫某对于陈小某不具有任何法律上规定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

  (2)莫某将陈小某留置在医院后不再看护,是否构成遗弃罪?

  莫某将陈小某留置至医院并要求亲生母亲来照顾,并不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必须是具有扶养关系的(包括三类:抚养、扶养和赡养)家庭成员之间遗弃才能构成犯罪,而莫某与陈小某之间只是代为抚养的关系,而不具有任何法律上抚养的权利和义务,陈小某也不得向莫某主张监护义务及相应的抚养费。

  (3)依据法律规定,陈小某可以主张哪些法律权益?

  根据第(1)点的分析,可以明确,陈小某在其生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彭某首当其冲要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同父异母的两个姐姐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不符合法定的抚养或扶养的义务。),故此,在莫某不愿意继续代为抚养的情况下,彭某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监护职责。彭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陈小某向陈某某的其他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以此获取相应的物质保障,为后续的医疗和生活寻求经济支持。

  【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分析,法援律师代理陈小某向法院提起了以莫某及同父异母的两个姐姐为被告的继承纠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陈小某的继承权,并对已知的登记在莫某名下的,属于莫某和陈某某婚内的一套房产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份额的确认。

  【庭审争议焦点】

  莫某是否有权提出对陈某某和陈小某的亲子关系鉴定?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中,莫某为阻却陈小某遗产继承的实现,庭审中否认了陈小某与过世的陈某某存在亲子关系,故而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其主张是否可获支持?

  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隐私权。亲子关系的否认不仅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诉权(包括身份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利),还事关社会秩序,所以启动亲子鉴定必须慎重、从严掌握。亲子关系,故名思议,就是父母子女是否具有自然血亲关系,并由此确认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归根结底属于身份权否认。身份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自己享有和行使,不得转让。基于身份权的属性,有权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与子女本人。



  另外,根据我们国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以上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否认亲子关系的提出主体为“夫妻一方”,而本案中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要求申请鉴定的主体是莫某,如前所述,莫某对陈小某仅仅是代为抚养的关系,并非其生物学意义和法律意义上的母亲,莫某和陈小某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申请主体不符合法理和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也没有接受其提出的鉴定申请。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综合各方陈述和陈小某举证,法院认为陈某某生前清楚其与陈小某的亲子关系,并且与莫某共同将陈小某抚养长大,莫某及两个姐姐亦了解陈小某的身份,在其向有关组织的陈述中也做出相应的陈述,加之莫某不具备亲子关系鉴定申请主体资格,因此,莫某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理据不足,陈小某具有对陈某某的法定继承权,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小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结语】

  本案的办理由于涉及到非婚生子这一社会敏感话题,因此,在庭审审理过程中被多次诟病社会道德问题,但我方承办律师坚持认为,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至上是崇高信念,任何时候都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来批驳法律的规定。具体到本案就是:不能将上一辈人的道德恩怨作为绑架非婚生子合法权利的借口。通过此案一审、二审的办理,陈小某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法律支持,承办律师尽己所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公正审理也进一步彰显了法律的理性和正义,与此同时,判决结果也为像陈小某一样的未成年人昭告了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权途径和方式。

  【彩蛋——延伸性思考】

  没有亲子关系就一定不享有继承权吗?

  我们国家婚姻家庭法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的区分,一方面,有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是没有继承权的。如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后,相互就没有继承权。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严重违背德行的行为的,也可能丧失继承权。另一方面,没有自然血亲,仅有拟制血亲关系的,也可以享有继承权。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是有继承权的。

  由此可知,有无亲子关系和是否享有继承权不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前者也非后者的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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